■吳小姐購買股份的憑證。新快報記者 胡珊霞/攝
  ■新快報記者 胡珊霞
  17年前,佛山市民吳小姐花1.3萬元購買一家未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該公司於2001年上市後,若按照昨天的股價折算價值已超過27萬多元。
  意外發現認購憑證後吳小姐欣喜不已,但當她手握認購股份收據前去兌付時,當年出售股份的公司卻聲稱股份上市前就已回購,拒絕兌現。
  驚喜 突然發現17年前購股憑證
  今年6月30日,吳小姐在家中收拾東西時翻出一張1997年3月12日的認購股份收據。收據上寫著“收到吳××交來代購明珠新股款人民幣13000元”,下麵有收款人張某的簽名,右上角清楚地蓋上深圳市金信安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金信安)的公章。她才想起這是當年的購股憑證。
  吳小姐稱,1997年,吳小姐的一位潘姓朋友從時任深圳友誼球閥廠(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股票簡稱:廣東明珠,股票代碼600382)廠長的岳父處獲悉,可向金信安購買廣東明珠的新股。於是,吳小姐將原來準備買房子的1.3萬元交給了潘先生,托他購買廣東明珠原始股(每股1.3元,可買1萬股。記者註)。
  吳小姐表示,經過核對,當年開具收款收據的“深圳市金信安投資有限公司”如今正是廣東明珠股東,廣東明珠已於2001年1月上市,當年的13000元股權,如今市值20多萬元。
  失望 來人解釋稱股份早已回購
  意外發現購股憑證後,吳小姐幾經周折找到了金信安財務負責人姚經理,向其出示購股憑證要求兌換時,未料姚經理稱“這些票據已結算處理了。”
  8月2日,一名男子抵達佛山就這張購股憑證向吳小姐作解釋。該人自稱張衛勇,根據公開資料,張衛勇當年是金信安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昨日,張衛勇在電話中對新快報記者稱他目前已不是金信安總經理)。當日,張衛勇帶著一名自稱是當年友誼球閥廠劉廠長以及吳女士當年委托購股的潘先生一同與吳小姐見面。
  據吳小姐稱,張衛勇承認金信安確實收了吳小姐的13000元,但是“當時購買不成功,而錢我公司花掉了”,後又自相矛盾地說:“根據國家的規定,個人不能持有內部股,否則不能上市,因此,公司已於2001年7月上市前回購了劉廠長的股份,其中包括吳小姐的股份。”
  為此,張衛勇還提供了一份回購憑證,即一份欠款收據和一份意向書,而直到2006年“明珠”(2007年股改原始股可上市流通前)才結清欠款。當時,張衛勇認為,吳小姐是經由劉廠長的女婿潘先生獲知信息的,吳女士的股票也已經歸到了劉廠長名下回購。現在由劉廠長出面,按當時向其他股東回購價每股2.5元歸還,共25000元。張衛勇表示,股票未能兌現是吳小姐與委托購買方的事情,如果吳小姐有任何問題,可走法律途徑。
  維權 按證監會建議已提起訴訟
  年近80歲的劉廠長,8月27日向吳小姐發了一封道歉信,並稱欲私下協商。吳小姐出示的劉廠長的道歉信上寫道:“由於當時說法人股上市不了,於是在2001年7月份按每股2.5元回購。當時公司資金一直緊張,直至2006年才全部結清。由於公司返還回購資金前後達五六年之久,時間太長,加之自己年事已高。所以一時遺忘了返還您的回購款2.5萬元。給您帶來的麻煩,實在是對不起。同時,也真誠地希望您見函後,及時約定時間,我會當面道歉。”該道歉函下署名並顯示“並抄送深圳市金信安投資有限公司。”
  因為雙方協商不成,吳小姐後實名向中國證監會投訴,“深圳金信安公司在吳小姐不知情的情況下占用了吳小姐等股東的認購款達17年之久”,根據證監會的建議吳小姐已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觀點
  回購股票須經本人同意
  廣東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文斌認為,1997年3月12日吳小姐付款給金信安代購廣東明珠新股,同年5月,金信安已成功認購廣東明珠的新股併成為第一大股東。這已充分說明瞭吳小姐已是“廣東明珠”小股東。
  至於張衛勇所說的認購不成功並不成立。既然認購不成功也就不存在什麼回購。即使按張衛勇說法認購不成功,也應及時退還認股款並說明原因。金信安公司在吳小姐不知情的情況下占用了吳小姐等股東的認購款達17年之久,這在法律上有可能構成挪用罪。
  張文斌還認為,按同股同利原則,吳小姐等股東所持有的原始股與流通股等值。2001年7月公司以每股2.5元向其他股東回購有違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應視為無效。
  廣東邦南律師事務所徐玉發律師認為,金信安若要回購吳小姐手上的股票,也須得經過吳小姐的同意。
  算賬
  股票市值累計已超27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廣東明珠於2001年上市。“吳小姐原來有1萬股,2007年8月23日該股10轉10股後變成了2萬股。”根據齊魯證券佛山影蔭路證券營業部分析師徐弘統計,若確認吳小姐有股權,13年來吳女士手上股票總的分紅應該是9890元,該股昨日收市價是13.3元,這麼算來吳小姐手上的持股總值為9890+13.3元×2萬股=275890元。
  廣東明珠昨日股價收於13.3元  (原標題:17年前認購股份,現在能否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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